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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4-28    人气指数:1574

根据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专科分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科分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专科分会是在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会,是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专科分会正式名称为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某某分会。“某某”为学科名称,如“消化病学”、“肝病学”、“肿瘤学”等学科名称。分会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总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医学生物免疫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领导本专科刊物编委会的工作。

(五)掌握本专科的动态,组织本专业医学生物免疫学科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推广医学生物免疫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六)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

(一)随着医学生物免疫科学技术的发展,某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

(二)已形成覆盖亚太区域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于力量

(三)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成立专科分会的办法:

(一)首先由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推举该学科的骨干会员组成该专科分会的筹备组。

(二)然后由秘书处协助筹备组筛选或推荐该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候选人。专科分会委员会候选人的分布国家、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

(三)召开专科分会成立选举会议。由该分会全体候选人投票选举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选举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三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设置和任期

第六条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总人数通常不超过300人。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科分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领导该专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8-12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名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40%

第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4名,由该专科分会的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由理事会(或委托学术委员会)给专科委员会成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届满后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不再兼任其他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专科分会的常务委员和委员的兼职一般不要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改选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改选,在总会理事会及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由总会秘书处负责:

(一)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总会秘书处会同上届专科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名或推举下一届专科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

(二)选举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由全体候选人投票选举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会员。特殊情况下,委员人选可适当放宽:①本科毕业,从事医学生物免疫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②硕士及以上毕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有较高声望者担任,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

第十五条  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荐连任。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选举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总会理事会确认,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1年以上,由总会秘书处与专科分会常委会协商,推荐1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该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因故空缺或需要增补时,可在换届时增补,也可在专科分会的年会召开前增补。增补选举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由全体专科分会委员会成员和增补候选人共同投票选举。

第五章  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凡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卸任常务委员和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

第二十条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均任期一届,由总会颁发证书。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在4年内不开展活动者,经总会秘书处审议后,报请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会。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违反学会章程及上述规定,由总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审批,调整专科分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消该专科分会。

第二十三条  专科委员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总会和分会活动,或拒不执行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或专科委员会分派的工作者,不能作为下届专科委员会的候选人。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