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中文: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
英文:Asia-Pacific Association of Medicine and Bio-Immunology
缩写:APAMBI
第二条 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亚洲太平洋(以下简称亚太)地区从事医学生物免疫学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医学生物免疫学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研究性学术团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注册成立的科学研究及学术机构,是联系亚太地区医学生物免疫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促进亚太地区医学生物免疫学发展和普及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
团结组织亚太地区医学生物免疫科技工作者,民主办会,维护会员与医学生物免疫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学生物免疫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生物免疫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生物免疫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生物免疫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生物免疫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生物免疫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四条 办会方针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第五条 登记住所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业中心502室。
秘书处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科学城科珠路232号2栋205室,邮政编码5106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生物免疫学的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本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发行医学生物免疫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三)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医学生物免疫技术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推广医学生物免疫科技成果,促进免疫耐受及免疫紊乱性相关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生物免疫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组织医学生物免疫科技工作者参与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医学生物免疫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制定的建议性工作;对所在国家(地区)经济建设中涉及医学生物免疫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加强同其他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接受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医学生物免疫学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资格认证,免疫相关性疾病治疗药物、实验技术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组织、举办技术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九)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生物免疫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医学生物免疫学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1.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
2. 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一)普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1. 高等院校医学、药学、检验、护理、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医学生物免疫学相关的基础研究及临床工作的医生、教师、药师、技师、护士、实验员、技师、工程师、研究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2. 热心医学生物免疫学事业的非专业人士。
(二)专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专业会员:
1. 具有医学生物免疫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者。
2. 从事医学生物免疫相关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单位会员:凡热心于医学生物免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个人提交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普通会员。
(二)专业会员:个人提交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专业会员。
(三)单位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成为单位会员。经本会指导、推动成立的各地区医学生物免疫学会自动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普通会员: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4. 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 参与优秀论文评选和奖励活动,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访问、考察和会议,以及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6.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期刊、网站等媒体上发表会员的稿件。
7. 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会议。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专业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尚有以下权利:
1. 免费获得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学会相关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 可优先被推选为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或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候选人。
(三)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单位会员的成员可优先或优惠获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会议。
4.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 可要求本会给予其单位会员挂牌服务,免费获得在本会网站的推介及连接服务。
6. 优惠获得本会的技术认证和技术推荐服务。
7. 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基础研究基地、临床研究基地或技术培训基地。
8.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9.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10.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
会员证书(电子版)由本会统一制作。秘书处给新入会的会员发放会员证书(电子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
1.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2.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免除会费者除外),或连续多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3. 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因故空缺或需要增补时,可在换届时增补,也可在年会召开前增补。增补选举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由理事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各专科分会委员会成员和增补候选人共同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将不能作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将不能作为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应热爱学会工作,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国家(地区)、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会由1名会长、8-12名副会长及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
(四)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40%。
(五)经理事会批准,可聘任名誉会长1-2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常务副秘书长候选人,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1名秘书长、3-5名副秘书长及若干秘书组成。秘书处由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领导,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给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
(一)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名称为“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学术委员会”,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学术相关工作任务。
(二)学术委员会候选人由理事会推举。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及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和理事会共同选举产生。选举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三)常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8-12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名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40%。
(四)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由理事会给学术委员会成员颁发证书。
(五)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学会活动,或拒不执行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分派的工作者,不能作为下届学术委员会候选人。
(六)理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学术委员会职务,但兼职的理事会成员总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数的40%。
(七)学术委员会成员因故空缺或需要增补时,可在换届时增补,也可在年会召开前增补。增补选举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由理事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增补候选人共同投票选举。
(八)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的直属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专科分会
(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成立相关专科分会。专科分会名称为“亚太医学生物免疫学会某某(学科名称)分会”。
(二)专科分会是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领导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三)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设立委员会。
(四)拟成立某专科分会前,首先由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推举该学科的骨干会员组成该专科分会的筹备组,然后由秘书处协助筹备组筛选或推荐该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候选人,最后由全体候选人投票选举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选举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函件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五)常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8-12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名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40%。
(六)专科分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4名,由该专科分会的常务委员会聘任,报总会备案,并颁发证书。
(七)专科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由理事会(或委托学术委员会)给专科委员会成员颁发证书。
(八)专科委员会成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总会和分会活动,或拒不执行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或专科委员会分派的工作者,不能作为下届专科委员会的候选人。
(九)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含换届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职务证书
学会各类职务的证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专科分会不设专职的会计人员,其资金由总会独立建账,统一管理,统一收取和支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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